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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柴劣火是否洗稿引争议:财新记者抵制,原作者回应

周末这两天,关注媒体动态的人可能已经充斥着这样的讨论——《干柴好活》稿子写完了吗?

1月11日,前媒体人黄志杰在公众号“溜溜鹿鸣”上发表文章,通过罢免事件展现甘肃武威媒体与地方官场的斗争。这篇获得3.9万点赞的文章遭到财新记者王鹤燕的抵制。原来,《干柴要火》组织文章的大量事实材料取自公开报道,其中就包括王合彦才撰写的报道。虽然文中标明了“干柴药火”的出处,但在王鹤岩看来,这并不能免除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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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黄志杰回应了王鹤燕的质疑。在《社会正在崩溃——对财新网记者攻击悠悠路明一事的解释》中,黄志杰认为财新网提供了一些新闻事实,但无权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该文章由财新网整理整理黄志杰我的“独家叙事”。

整合新闻报道是“洗稿”吗?仔细观察,很多人会发现,对于能否引用、如何引用、引用比例等一系列相关争论,他们都没有明确的答案。新的游戏已经开始,但新的规则还没有形成。在“清纸”难以“定罪惩处”的当下,除了需要内容生产者进行行业自律之外,还需要公众讨论新规则、新标准——因为这个标准很难由一个人的一句话来定论。这种讨论不一定能给出“标准答案”,但只有通过反复讨论才能逐步达成共识、形成规则。

在这场风波中,双方僵持不下,其他人对此事也有不同的看法。

宋志标在《老新闻评论》公众号发表文章《巧妙伪装很多》,评论《好柴坏火》文章“有洗稿手法”。 1月13日,新京报发表文章《刷屏之后》。记者采访了多位媒体人士。对于“干柴要火”对新闻报道进行整合和再加工的方式,受访者的看法如下:

这是清理稿件的问题。事实对于报道来说最有价值;

这不是一份经过打磨的手稿,但也不算原创。

洗稿子有点夸张了。面对公共利益和严格采访限制的现实,媒体应该“守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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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具争议性的文章《干柴要火》截图。

观点冲突的背后,是“纸张清洁”标准的差异。不得不承认,对于公众号写作中的“洗稿”,我们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标准模糊

书面作品著作权侵权之争

在日剧《Legal High》第一季第二集中,地下乐队歌手博尼塔认为流行歌手和制作人抄袭了她的作品,尽管除了她自己没有人听过这两首从旋律到歌词风格完全不同的歌曲。 ,有什么相似之处。顾美门和小黛律师见抄袭认定行不通,又给了她一个建议:“一定要打赌依据”。 “基础性”是指该作品是在抄袭作品的基础上创作的。后来顺着这个想法,他们找到了制片人的作曲家,后者私下承认抄袭。

日本著作权法是否对电视剧有这样的规定,需要法律研究者们大声疾呼。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相似性仍然是最重要的标准。当然,也不排除类似的巧合。如果作品没有联系和借用的途径,侵权指控自然不成立。因此,判定侵权需要满足“接触”和“相似”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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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高》剧照。互联网时代,似乎“游资即正义”。

在新媒体作品唾手可得的环境下,人们几乎可以接触到任何作品。正在撰写手稿的作者对“相似性”标准感到困惑。将他人的多条原创内容拆散整合,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将他人的作品贴上自己的原创作品的标签,使其与原创作品几乎不同。因此,稿件清洗的本质是针对社会抄袭检测方法而诞生的一种新的抄袭方法。熟练的稿件编辑可以轻松逃脱软件的审查,除非原作者发现自己被删除了。

随着微信公众号时代的到来,自媒体内容泛滥,导致洗稿泛滥。你可以用最少的人力产出最多的内容,而且不用担心有人检查。即使被发现,判定洗稿侵权的过程也很复杂。不一定有直接的惩罚。比如,以咪蒙为首的自媒体巨头虽然被指洗稿大范围泛滥,但除了舆论批评外,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长期以来,人们对“洗稿”深恶痛绝。既然《干柴坏货》这篇文章引起争议,它指出了“洗稿”的另一个尚未澄清的问题——使用其他媒体采访的信息。也标明出处,但不作为“直接引用”引用。是否视为侵权?

必要的边界讨论

可以引用,但引用方式必须规范

因此,在解决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引证”的边界在哪里?有必要讨论一下灰色地带的边界。尽管立场不同的两方最终可能无法达成共识,但边界讨论的意义在于认清“标准”背后的社会倾向和价值观。

与普通书面作品不同,新闻报道作品的情况更为复杂。首先,新闻报道的核心价值在于事实,而不是表达,因此媒体会珍惜收到的独家信息。然而,由于新闻事实往往与公共利益相关,而新闻媒体获得的撰稿权和报道权有时是以牺牲一些公民权利——例如肖像权为代价的,因此新闻报道中出现的个人是不被允许去那里的。 。侵犯肖像权的,媒体将追究;例如,当个人事件涉及公共利益时,个人需要放弃部分隐私权。比如,在报道高官、政要、名人的经济新闻时,他们的家庭收入就不再是个人隐私。因此,新闻事实并不完全是新闻媒体的私有财产。因此,著作权法规定,新闻信息可以以特殊方式引用,无需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但引用、发表时必须注明出处,并不得侵犯版权人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作者享有的其他权利:依照本法规定,著作权人不得侵犯: (三)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转载、引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发表的作品的;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其他媒体 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发表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和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除非作者声明不允许出版或广播这些作品; (五)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广播在公众集会中发表的言论,但作者声明不准刊登、广播的除外;……

既然引用没有问题,那么问题就出在引用的方式上。法律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里可能引起争议的应该是“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果将多篇新闻报道用语言拆散重组,似乎确实侵犯了“修改权”。然而,法律往往只起到指导作用。到了实际操作中,业界迫切需要建立清晰的引文格式——能否像国外报道那样重新整理语言、附加链接?还是必须直接引用而不转述?

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思考引用行为的边界问题。第一,为了公共利益,引用新闻事实是可以接受的;其次,引用的形式要求行业制定统一的标准。

公众号新爆款

新环境下是否应该制定新标准?

那么,从超越现有法律限制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的独家新闻是否应该受到版权保护呢?自采独家新闻业界自然认可,但法律却很难青睐这一点。这可能导致一些媒体机构垄断重大新闻事实的传播,从而影响社会信息结构。

最好的内容制作当然是根据自己的经历,借鉴真实的经历,然后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写出一篇具有传播价值的作品。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经验的局限性,利用二手资料帮助了解世界也是一条可行的途径。但现在,兽王的《疫苗之王》火了,但其背后提供事实的传统媒体却无人知晓; 《好火坏火》火爆,费尽心思得到独家消息的记者都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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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邮报》剧照。在当前新媒体背景下,内容制作从业者越来越多,但传统记者尤其是调查记者却越来越少。如何平衡和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许这只能通过制定新规则来实现。

官方文章的火爆还得益于一种新型文章的出现。不是传统热销的都市心灵鸡汤,也不是真假难辨的娱乐八卦。它不是关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孤独与压力、梦想与现实,而是一篇与重大公共问题相关的综合文章。其中大部分是由前媒体人完成的。他们知道如何处理事实材料以更贴近读者。然而,事实材料的获取并不是他们亲自完成的。

著作权法诞生于传统媒体发达的时代。由于编辑权限制和频道限制,新兴网络媒体并未对报纸、电视台等媒体构成重大威胁。直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内容分发终端不再控制在新闻媒体机构手中,专业媒体制作的内容将与自媒体内容争夺关注度。过去,由于渠道优势的存在,即使新闻事实的版权被转让,也不会对媒体的生存空间产生太大影响;但如今,渠道优势逐渐衰退的传统媒体更加注重内容优势。如果独家制作的内容借用其他自媒体并由非专业机构以更加灵活和情感化的方式加工,将直接影响传统媒体内容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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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产:媒体与城市艺术》,[美]黛安娜·克兰着,赵国新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在书中,作者分析了影响文化生产的各种因素和理论。核心观点之一是,要妥善处理文化生产中的各种矛盾,需要形成有利于文化保护的公共政策的舆论基础。在处理各种关于原创作品保护的争议中,我们正在逐步形成这样的共识和基础。下一步可能是制定新标准。

如此下去,专业新闻媒体是否就只能接受政府援助了?大家会做整合而忽略第一手的写作吗?但如何在满足公众新闻需求的同时,保护新闻媒体的原创性呢?

我们需要承认,时代已经变了,新的环境可能需要新的标准,无论是新闻职业精神的标准,还是新闻版权保护的标准。新闻制作如何在保证合理性、客观性的同时,更加贴近受众?制度和法律应该如何权衡媒体生存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答案或许还没有出来,但这些争论是必要的——至少,它为我们探索新标准提供了线索和方向。

作者

:吕婉婷

编辑

:早哉,秦丹斯;校对: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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