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立图诉三战游戏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2021)粤0192民初7434号]。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健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涉案79条游戏规则中使用的《三国志·战略版》独创性进行了删除或修改。表达内容并修改这些规则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游戏机制;
2、被告广州健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就此发布公告。 《三国策略版》表示不认可部分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网易领跑之地:
三国策略版:
基本信息
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建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简介
原告网易雷火公司自主开发、运营的游戏《大地之战》是一款完全免费的即时沙盒策略手游。 《三国志战略版》是阿里巴巴旗下广州灵犀互动、广州建越信息出品的一款沙盒策略手游。原告网易雷火公司认为,被告简悦公司的《三战》游戏大量抄袭《立图》游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停止不正当竞争。 。
法院认定简阅公司侵犯了网易雷火公司的改编权,但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令被告删除、修改《大地之海岸》原表述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经营《三战》游戏等诉讼。
主要争议焦点
1、《立图》游戏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什么类型的作品
(一)《丽图》游戏是否构成作品
法院认为,涉案《雷图》游戏属于“赛季型地缘战略游戏”。游戏运行过程中,通过软件程序自动或响应玩家的交互指令临时调用游戏素材库中的各种文字片段和美术。将图片、音乐、音效、特效动画等元素有机结合,呈现出终端屏幕上可感知的综合视听画面,满足作品的构图要求。
1.文学艺术领域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 《拉图》游戏整体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和情感,让玩家体验三国历史背景下的阴谋斗争、嚣张外交和冷兵器战争。
2.它是一项原创性的智力成果。游戏内容包括计算机程序、具体的游戏设计、文字、人物艺术图像、数值、背景音乐、界面设计和其他游戏元素。它反映了个人的选择和安排,是原创的智力成果。
3.可以用一定的形式来表达。可以下载并安装“琵琶”游戏的计算机程序,并且可以在终端屏幕上呈现包含该游戏的具体设计和游戏元素的运行游戏画面。
综上所述,“拉图”游戏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是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它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立图》游戏属于什么作品?
《拉图》游戏运行后,可以呈现一系列有或没有伴音的画面,符合视听作品的一般特征。然而,通过投影设备呈现的视听作品的画面与玩家操作计算机程序调用游戏资源库生成的游戏画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电子游戏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材料、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上,并通过游戏画面来呈现。然而,游戏画面的独创性并不一定是游戏创作者的贡献,游戏规则对于游戏图形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院认为:
1、电子游戏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材料、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上,并通过游戏画面来呈现。
2、游戏规则是电子游戏图形形成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它们不脱离具体游戏就无法被大众感知和欣赏,但它们却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
3、电子游戏的主要功能价值决定了游戏规则比游戏素材在游戏中更为基础。
4、电子游戏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对于游戏创作者来说,不仅需要设计具体的游戏规则,还需要对游戏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所形成的游戏机制提供详细的文字和图形解释。这些规则和机制需要转化为固定的代码。在游戏包中,还需要以文字、图形等形式呈现在游戏屏幕上,让玩家能够以不同的方式感知。因此,由电子游戏规则组成的游戏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不仅仅是抽象的想法。他们有广阔的创作空间。当它们具有原创性时,它们就应该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作为电子游戏,其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材料、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上,是能够在文学艺术领域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有自己独特的创意。方法、表达形式和沟通手段。 ,与视听作品有本质的区别,也与其他合法作品类型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将《拉图》游戏整体认定为视听作品并不妥当,而应独立于八种合法作品类型作为新作品来理解类型,其他被认定为一致的智力成果结合工作特点。
2、简悦公司是否侵犯《丽图》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涉案106条游戏规则及其形成的游戏机制大部分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表达。
网易雷火倡导的106条游戏规则以及由此产生的游戏机制都是具体的游戏规则,可以通过游戏操作界面或游戏场景画面对外叙述和表达,让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进行互动操作手术。大多数都是直观的“表达”,而不是“想法”。法院对具体规则的表述、规则组合构成的游戏机制以及一般表述进行了分析,认定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的大部分游戏规则与在先的游戏规则存在显着差异,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一般表达方式。独创性的设计、规则和机制的自主选择和安排、高度耦合的游戏系统和机制的构建,都是独创性的体现。
(二)《三战》是否使用“立土”的原文表述
在审查《三战》游戏是否使用了与《琵琶图》游戏实质相似的特定游戏规则以及这些规则之间的互动机制时,法院采纳了原告网易雷火对涉案游戏规则的分类。 《琵琶图》案。即根据地图、建筑、战斗、资源、系统、季节六大模块进行系统分析,将网易雷火公司倡导的106条游戏规则进一步分为五类:空间系统、资源系统、战斗系统、联盟系统、赛季系统。比较分析系统之间的耦合性。法院认为,《三战》在结构上使用了《礼土》的79条规则及其游戏机制的原始表达。
(三)改编权是否受到侵害
虽然《三战》在各个系统中与《雷图》的要素有所不同,系统的内部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各个耦合系统也存在差异,但《三战》的各种设计,并不能消除其对《立图》基本表达方式的实质性使用,且由于游戏规则与游戏的不可分割性,法院认定《三战》为《立图》的改编作品,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
(四)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使公众在其选择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是将作品以数字格式存储在介质上,然后将数字文件上传到服务器,并在服务器上生成新的副本,以便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本质上,也是一个副本传播的过程。建岳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是基于“三战”而非“立图”,因此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3、建岳公司是否应该停止运营《三战》游戏?
法院对网易雷火停止运营《三战》游戏的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从涉案侵权情节来看。与“雷图”案涉及的79条规则的运用及其逻辑结构相比,“三战”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首先,游戏素材,也是电子游戏的核心内容,与《立图》完全不同。虽然游戏规则在电子游戏中更为基础,但游戏材料也至关重要。其次,《三战》并没有复制涉案79条游戏规则,而是创造了大量的游戏规则。在将案件涉及的游戏规则和逻辑联系融入其游戏机制的同时,也建立了新的游戏规则和逻辑联系。游戏的整体结构。
2、从行业发展规律来看。在游戏的运营生命周期中,根据玩家反馈、市场需求变化、开发者目标调整等情况不断增删内容是正常现象。
网易雷火也证实,诉讼后两款游戏推出的新剧本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电子竞技具有动态变化的因素,必须用“动态整体观”来审视。乱用静态的“停止操作”来对待动态发展的游戏,不符合电子游戏的特点和行业生态发展。法律。
3、从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源自以往游戏、文学作品、历史事实和基本游戏逻辑的游戏规则,《拉图》做出了原创性的选择和编排,理应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应该遵循文化创作发展的规律。如果无视后续游戏的大量原创设计,简单地下令“停止运营”,就会造成新的不平衡,阻碍新作品的再创作和文化的发展繁荣。
4、从社会福利角度来看。如果被责令停止运营《三战》游戏,玩家的利益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
从被告的陈述来看,被告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不认可,将提起上诉。知识产权局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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