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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30日开始对国产电动车征收最终的反倾销关税

2024年10月29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对国产电动车的反倾销关税法规Reg. (EU) 2024/2754,自10月30日起生效,同时取消了之前临时征收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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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适用车型:

原产地为中国的M1类新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车型和带增程器的插电混动车型

海关关税代码CN code ex 8703 80 10 (TARIC code 8703 80 10 10)


适用的税率:

根据欧盟委员会在相关调查中的发现以及企业的表现,不同的生产企业将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

特斯拉(上海)是唯一一家按照Reg. (EU) 2016/1037第27条的规定申请并通过了单独审查的企业,所以得到了7.8%的最低税率“优惠”。

上汽集团则因为在调查中不够配合,遭受了35.3%的惩罚性税率。

详情参见文后附表。


征税要求:

企业在向欧洲出口上述车型时,需要在商业发票上按下列样式进行声明(示例):

‘I, the undersigned, certify that the (volume) of new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sold for export to the European Union covered by this invoice was manufactured by (company name and address) (TARIC additional cod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 declare that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is invoice is complete and correct.’

该声明应注明签字人的名字、职位以及签字日期

只有向欧盟海关出示带有上述声明的商业发票的情况下,海关才会考虑对车辆适用单独的税率。否则海关将按照所有其他企业的税率(即35.3%)进行征税。


临时关税的处理:

在2024年7月4日,欧盟委员会开始对产自中国的电动汽车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临时反倾销关税(法规Reg. (EU) 2024/1866)。

最终法规Reg. (EU) 2024/2754决定,将临时关税全部释放,不予征收。同时也确认不会对相关产品征收追溯性关税。


附表

适用单独税率的企业如下,其中TARIC附加代码需体现在企业报关时的发票上,用于确定征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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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20.7%的普通税率的企业如下,其中TARIC附加代码需体现在企业报关时的发票上,用于确定征税税率。(法规中的税表Other cooperating companies)

image.png

其他所有未明示的企业均适用35.3%的税率,其TARIC附加代码为8999。这些企业报关时的发票上无需体现TARIC附加代码。(法规中的税表All other companies        :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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